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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公告声明,证件丢失,减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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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压盖公司章)
年月日
原始凭证丢失的解决办法请参照财政部颁布实施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五十五条五款: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证明
xx-x招标公司:
我公司由于×××原因,将投标金收据不慎遗失,收据编号:xx-x,收据金额xx-x万元(大写金额).
特此证明
xx-x公司(压盖公司章)
年月日
遗失声明、注销公告、减资公告、公告启示、增资减资、开业公告、变更分立、吸收合并、转让公告、施工公告、招标公告、拍卖公告、解除公告、致歉公告、延期公告、寻人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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