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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声明公告
关于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声明公告(经一纬十二东三角地棚户区改造项目)
因实施经一纬十二东三角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槐荫区于20年月日依法作出【济(槐荫)征字[20]1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并予声明公告,下列被征收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槐荫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送达,现采取声明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下列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自本声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被征收人及相关人持、簿、产权等资料到经一纬十二东三角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限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济南经一纬十二东三角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视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限被征收人自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到济南经一纬十二东三角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与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移交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拆除;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地产权属原件上交,逾期不交将依法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被征收人应当在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5日内,到济南经一纬十二东三角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与槐荫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结算补偿款及相关费用,逾期不领取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存至征收补偿资金专户。被征收人及相关人如对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服,可自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济南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济南铁路运输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槐荫区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增加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特此声明公告。联系:济南市槐荫区经二路579号正大照相馆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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